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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出租车违法行为曝光

发布时间: 2024-08-09 23:42
 今年以来,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坚持在全区范围内常态化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执法监管,持续保持对在营出租汽车强打组合、乱收费、拒载、绕行、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高压态势,全面整顿行业秩序,保护市民合法权益。1-6月,涪陵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查办38起典型案件。近日,该支队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谢某驾驶渝A8663T出租汽车议价案件
 
2024年1月9日,市民投诉:乘坐出租汽车期间,驾驶员存在议价行为。经查,涉案出租汽车车牌号为渝A8663T,当日乘客从金科酒店对面打车到马鞍妇幼保健院,司机要收50元。经进一步调查及驾驶员本人确认,谢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议价行为属实,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标准》之规定,对谢某处罚款200元,计诚信分5分。
 
案例二:
 
余某驾驶渝A736T8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案
 
2024年2月11日,市民投诉:乘坐出租汽车期间,驾驶员未按规定打表收费。经查,涉案出租汽车车牌号为渝A736T8,当日乘客在滴滴平台上叫的车,预估价在35元左右,全程未打表,到了目的地后司机说要加收服务费,然后直接输入50元。经进一步调查及驾驶员本人确认,余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行为属实,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标准》之规定,对谢某处罚款200元,计诚信分5分。
 
案例三:
 
蒋某驾驶渝B0T825出租汽车开启空车标志时拒载案
 
2024年2月20日,市民投诉:在涪陵区中心医院欲乘坐渝B0T825出租汽车前往附近接两名老人,驾驶员蒋某听后,就以自己要去吃饭为由,让乘客下车,随后在前方该车又搭载了其他乘客。经进一步调查,蒋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拒载行为属实。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标准》之规定,对蒋某处罚款200元,计诚信分5分。
 
案例四:
 
陈某驾驶渝B050T6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4年4月20日,市民投诉:乘坐出租汽车期间,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经查,涉案出租汽车车牌号为渝B050T6,当日该车驾驶员驾车载客途中,于城区宏声大道路段未经第一乘客同意,装载其他乘客。后经进一步调查及驾驶员本人确认,陈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行为属实,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项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标准》之规定,对陈某处罚款200元,计诚信分5分。
 
案例五:
 
李某驾驶渝A032T2出租汽车存在言行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案
 
2024年5月29日,市民投诉:乘坐出租汽车期间,驾驶员辱骂乘客,态度极其恶劣。经查,涉案出租汽车车牌号为渝A032T2,当日乘客在黎明路口毛氏酒楼处招车,乘客因特殊情况,上车后又改变主意要求下车,司机就用恶劣的语言辱骂乘客。经进一步调查及驾驶员本人确认,李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有言行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属实,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标准》之规定,对李某处罚款200元,计诚信分5分。
 
案例六:
 
夏某作为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行为案
 
2024年6月19日,市民举报出租汽车未取得服务监督卡。经查,涉案出租汽车车牌号为渝B768T7,当日乘客在易家坝乘车到海怡江山,由于乘客对行驶路线有争议,双方发生争执。乘客举报驾驶员未明示服务监督卡。经查实6月19日夏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存在取得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行为。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标准》之规定,对夏某处罚款200元,计诚信分3分。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提醒全区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要大力弘扬行业新风,认真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规定》要求,为广大市民和外地游客提供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交通运输服务。对于有意向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的人员,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严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呼吁广大市民:对您身边发生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希望广大市民提高安全乘车意识,拒绝乘坐无证“黑车”,并对“黑车”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举报,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净化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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